在制裁税务和发票行政违法行为时适用哪些原则?
在制裁税务和发票行政违法行为时适用哪些原则?

税务和发票检查、清查、错误和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分。了解制裁原则将有助于企业避免未来风险,并更加谨慎地处理税务文件和发票。根据政府第125/2020/ND-CP号议定第5条,对税务和发票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原则如下:
1. 对税务和发票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应遵守税务管理法和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的规定。
2. 组织和个人只有在违反本法令规定的税收或发票行政行为时,才应受到税务和发票行政处罚。
3. 犯有各种行政违法行为的组织和个人,除下列情况外,应因每一项违法行为而受到惩罚:
a) 案例同时,纳税人在同一税务记录上错误地申报了一个或多个规范,则虚假申报属于税务程式制裁,仅对税务记录上的虚假申报进行处罚,根据本法令实施的行为中,罚款最高,并多次适用加重处罚情节。
b) 案例同时,纳税人迟交了多个税务期间的多个纳税申报表,但同一个税务条只因迟交纳税申报表而受到惩罚,根据本法令实施的行为中,罚款最高,并多次适用加重处罚情节。
在迟交的纳税申报表中,有属于逃税案件的迟交纳税申报表的,应当分开对逃税行为进行处罚;
c)案例同时,纳税人迟交多份发票通知或报告,则纳税人应因迟交发票通知或报告而受到惩罚,根据本法令实施的行为中,罚款最高,并多次适用加重处罚情节。
d) 违反使用非法发票、非法使用发票属于本法令第16条、第17条处罚的,不得根据本法令第28条处罚。
4. 在行政程式中,如果本法令对多个档案部分规定了不止一项行政违法行为,则违反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应受到每一项违法行为的制裁。
5. 对于同一税务和发票行政违法行为,对组织的罚款额为个人罚款的02倍,但本法令第16条、第17条和第18条规定的罚款额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