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税务和发票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时效为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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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税务和发票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时效为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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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企业想知道,税收和发票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时效持续多久,以及阻碍和逃避制裁将如何影响制裁时效。根据政府第125/2020/ND-CP号议定第8条第1、2、3、4款,对税务和发票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时效规定如下:

1. 对发票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时效

a) 在发票领域中的行政违法处罚时效是01年

b) 计算对发票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时效规定如下:

对于本条第c点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诉讼时效自主管执行公务的人员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计算。
对于本款第d点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时效自违法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c) 正在实施的发票行政违法行为是第21条第4款规定的行为;第23条第2款和第3款b点;第24条第2款、第5款;第25条第3款b点;第27条第2款第b点和第b、c、d点;第29条第5款b点;本议定第30条第3款b点。

d) 本条款第c点规定的不属于发票的行政违法行为是已结束的行政违法行为。终止违反行为的时间是该违反行为的日期。

对于发票丢失、烧毁或损坏,如果无法确定发票丢失、烧毁或损坏的日期,则终止违规行为的时间是发现发票丢失、烧毁或损坏的日期。

违反第21条第1款、第3款规定的通知、报告期限的;第23条第2款第a、b和第c、d点;第25条第3款第1、2和a点;本议定第29条第2款、第3款、第4款和第5款第a点第1、a点,终止违法行为的时间为纳税人提交发票通知和报告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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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税务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时效

a) 违反税务程式的制裁期限为 02 年, 自违反行为之日起。

违反税务程式行政违法行为的日期是指期限届满后,应当按照税务管理法的规定进行纳税手续的,但下列情况除外:

关于第1款、a点、b款第2款、第3款和第10条第4款第a点规定的行为;第11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和第a点;本议定第1、2、3和a、b条第4款、第5款、违法行为计算时效的日期,是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或通知税务机关或提交纳税申报表的日期。

关于第10条第2款第c点b点第4款中规定的行为;第11条第5款b点;本议定第13条第4款c、d点、为计算时效而实施违法行为的日期,是主管执行公务的人发现违法行为的日期。

b) 对逃税行为的制裁时效不致追究刑事责任或虚假申报,导致应纳税额不足或增加5年免税、减免或退还的税款数额,自违反行为之日起。

虚假申报、导致应纳税额不足或免税额增加、减少、退还或逃税行为(本议定第17条第1款第a点的行为除外)是纳税期间纳税申报截止日期的最后一天,纳税人进行缺税申报,逃税,或主管当局作出退税、免税或减税决定之日起第二天。

对于未提交税务登记档案、未在本议定第17条第1款第a点提交纳税申报表、为计算时效而实施违法行为的日期,是有权执行公务的人发现违法行为的日期。对于本议定第17条第1款第a点规定的90天后提交纳税申报表的行为,违反计算时效的日期为纳税人提交纳税申报表的日期。

3. 对于刑事诉讼执行机构受理和解决的案件,但随后作出不提起刑事诉讼的决定,决定撤销对案件提起公诉的决定,如果违法行为有违反税收行政法规的迹象,则决定中止调查或中止案件、发票应当自作出之日起3日内,刑事诉讼执行机关应当将上述决定附在侵权档案、物证、手段上,并申请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向主管税务行政处罚人员提出处罚建议,发票。违反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处罚时效。受理、审查程序的机构时间计入行政违法行为处罚时效。

4. 在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时限内,组织和个人故意逃避或妨碍制裁的,应重新计算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时效,从妨碍制裁的逃避行为停止之时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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