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行政上违反税收和发票时,制裁的形式和补救措施是什么?
当行政上违反税收和发票时,制裁的形式和补救措施是什么?

对任何企业来说,行政制裁都是不可取的。因此,企业应积极探讨税收行政处罚的形式、发票和补救措施。根据政府第125/2020/ND-CP号议定第7条,制裁的形式、补救措施和在制裁税务和发票行政违法行为时处以罚款的原则如下:
1. 主要制裁形式
a) 警告
对违反非严重税务和发票程序的行为处以警告处罚,其情节较轻,属于本议定规定的警告制裁形式。
b) 罚款
对违反发票行政违法行为的组织,最高罚款不超过100.000.000越南盾。对违反行政处罚的个人,最高罚款不超过50.000.000越南盾。
对违反税务程式的纳税人处以最高不超过2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对违反税务程序的个人,最高罚款不超过100.000.000越南盾。
不足税额或者已免、减、退税额高于规定数额的,处20%的罚款对于导致应纳税额不足或增加免税、减少或退还的税款金额的虚假申报行为。
对逃税行为处以1至3倍的逃税罚款。
根据本议定第18条第1款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处以相当于未从国家预算帐户中提取的金
额的罚款。
2. 补充制裁形式:暂停有时限的发票列印活动。
3. 克服后果措施
a) 强行缴纳税款不足,免、减、退税额高于规定, 逃税金额,滞纳金向国家预算缴纳税款。
b) 强制重新调整损失金额,输入增值税金额将扣除下一个转移。
c) 强制提交更改税务登记内容的档案;重新申报并提交税务档案中的补充档;提交纳税申报表,并附上纳税申报表;提供资讯。
d) 强制执行开具发票的程式。
d) 强制开具规定的发票。
e) 强制销毁和销毁发票和印刷品。
g) 强制编制和发送发票通报和报告。
h) 强制以电子方式传输发票数据。
i) 强制重新提交因行政违法行为而获得的非法利益。
4. 适用罚款的原则
a) 本议定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款、第2款和第三章规定的罚款额是适用于该组织的罚款数额。
对于作为家庭的纳税人,商业家庭对个人处以与个人相同的罚款。
b) 在确定对违法纳税人的罚款时,有加重情节,也有缓解情节,根据原则减少加重情节:一个减轻情节被放弃一个加重情节。
c) 用于确定罚款框架的减轻或加重情节,在确定本款d点规定的特定罚款数额时不得使用。
d) 在罚款时,违反本议定第19条规定的税务程序、发票和行为的具体罚款额为该行为规定的罚款框架的平均值。如果出现减轻处罚的情况,则每一情节应减少10%的罚款框架的平均罚款,但该行为的罚款不得超过罚款框架的最低罚款额; 如果出现加重情节,则每一加重处罚情节应按罚款框架平均罚款额的10%计算,但该行为的罚款不得超过罚款框架的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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