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和发票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理有例外吗?
税务和发票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理有例外吗?

违反税收和发票的行政行为将给企业带来后果,但在某些情况下,第 125/2020/ND-CP 号议定第 9 条将不受制裁:
1. 对于未按照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情况,不对税务和发票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纳税人因技术故障,在税务机关入口网站上通报的因《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第11条第4款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而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应当以电子方式办理税务、发票手续。
2. 不处罚税务行政违法行为,不向违反税收行政法规的纳税人收取滞纳金,应遵守税务机关或主管国家机构关于确定纳税人纳税义务内容的指示和决定(包括本议定生效前发布的指导文件、处理决定),除非纳税人总部的税务清查, 检查没有发现纳税人在申报、确定应纳税额或免税、减少或退还的税款方面的错误但后来发现纳税人的税务行政违法行为。
3. 未对虚假申报的税务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纳税人应申报补充纳税申报表,并在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总部公布税务清查、税务检查决定之前自觉缴纳全额税款或者税务机关发现不通过纳税人
总部的税务清查、税务检查或者其他主管机关发现之前。
4. 对直接支付个人所得税的个人违反税务程序的行为不进行处罚,因为个人所得税的支付时间迟延,但产生可退还的税款; 根据《税务管理法》第51条确定税款的工商户和个人。
5. 在纳税人延长提交纳税申报表期间,不批准违反纳税申报表提交截止日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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